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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2011-06-20 17:28:01   编辑:沈建龙

云南省总工会

2011年4月

目  录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工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工会资产的法律条文    6

  《中国工会章程》有关工会资产的法律条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社团资产的法律条文    7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工会资产的法律条文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文件的通知       9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有关工会资产的法律条文       11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1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17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27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9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工会占有使用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35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资产有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37

  云南省总工会  关于成立云南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40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7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会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60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67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76

  云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79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通知)

 

 

云工办[2011]12号

 

 

关于开展工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

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总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为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由于部分工会学习和宣传工作不到位,降低了工会资产管理政策的约束力,致使工会资产被随意处置、划拨的情况依然存在,造成恶劣影响。为此,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各级工会开展“工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构成工会社团法人的基本要素。工会资产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资产管理,有利于建设学习型工会,更好地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有利于建设服务型工会,促进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培训中心等企事业更好地发挥载体和阵地作用,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构建服务职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工会,促进工会企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工会资产的发展壮大,提高工会的经济实力,为工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履行维护职能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各级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工会资产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 学习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集中半年时间,重点学习宣传工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充分利用有效手段,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为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做出积极努力。

三、 学习宣传活动的目的

  让工会干部掌握工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依法管理工会资产的意识,自觉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让各级党委政府、单位党政及相关部门了解工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了解工会资产管理体制,使其认识到随意改变工会资产用途、侵占工会资产是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党委政府和单位党政依法行政进程,为工会资产管理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四、 学习宣传内容

  (一)宣传工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工会资产在工会工作中的重大意义。

  (二)宣传省委、省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宣传好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学习宣传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

五、 学习宣传活动的原则、方法和时间步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此次学习宣传活动由省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工会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工会(含基层工会)的学习宣传工作。

  学习宣传活动采取“学习周”和“宣传周”的方式进行。时间从2011年3月至8月底结束,具体步骤分为准备、宣传、检查、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4月份)。省总工会于三月下旬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宣传活动。省总财务部收集、整理、编辑、印制《云南省工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为各级工会开展宣传活动提供资料,《汇编》于四月底发到各州市县和省级产业工会,做到工会干部人手一本,宣传对象人手一本。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要制定宣传方案,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宣传阶段(5—8月份)。

  l、学习阶段(5月份)。各级工会要在本月确定一个周,在工会内部开展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学习周”活动,组织工会广大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要对《汇编》全文学习,吃透精神,领会政策,掌握重点和关键,为下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准备。同时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在工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2、 宣传阶段(6月份)。各级工会要在本月确定一个周,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单位党政开展“宣传周”活动,把工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到相关单位。工会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主动向地方党政和单位党政领导汇报、宣传工会资产政策法规,求得重视、理解和支持。同时各级工会要组织召开好与同级党委政府和单位党政有关部门的座谈会,切实把工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严肃性和特殊性,以及管理体制、政策法规等内容宣传到位,解释清楚,力求达成共识。

3、 检查阶段(7月份)。由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上报的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组织力量对下级工会学习宣传活动进行检查。上级工会适时对下级工会的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整改阶段(8月份)。各级工会要以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研究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构建工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要办理完善工会资产合法依据(土地使用证、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全国总工会产权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资产政策法规的后续宣传工作,要适时做好新任领导干部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工会资产政策法规宣传无盲点。

六、 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确保宣传活动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各级工会要在省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会主要领导亲自抓,配备精兵强将,遵照《云南省工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的宣传内容,切实把工会资产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做细做实,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周”和“宣传周”活动,召开好座谈会。宣传活动要全面深入,不留空白,要据理力争,不怕得罪人;工作要耐心,方法要得当,把政策法规讲透,使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党政认识到侵占工会资产是违法行为,确保工会资产依法受到保护。对宣传不力,敷衍了事的,要通报批评。在此期间,凡是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处置的,必须逐级上报,不按程序报批的,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要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和效果及时上报省总财务部。电话:0871—4158228,传真:0871—4194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有关工会资产的法律条文

 

  第四条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中国工会章程》
有关工会资产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有关社团资产的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有关工会资产的法律条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第四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同级工会提供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疗养等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在工会对这些房屋、场地、设施进行重建、改建、维修时提供必要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以及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05]2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

支持工会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云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会组织提出的涉及广大职工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二、 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联系和配合,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时,应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阻挠和限制职工组织和加人工会的,要依法处理。

三、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四、 各级地方政府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送温暖活动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把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要对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拖延和拒不拨缴的行为,要依法予以
纠正。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云南省企业工会

条  例
有关工会资产的法律条文

 

云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经费和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6]1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全总第十四届书记处第四十次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总管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总管委会的监管范围

  全总管委会是经全总书记处授权,代表全总监督管理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各级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疗休养院(所)、海员俱乐部、旅行社、互助合作事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同时,作为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代表,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总本级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日报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职工国际旅行总社、中国职工之家、全总文工团、全总北戴河疗养院、全总青岛疗养院、中国职工服务中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 全总管委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职责

  全总管委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工会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及规章制度,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全总管委会不审批、审核具体的资产项目报告。

  全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为全总事业发展部。全总管委会对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管和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的职责由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履行。全总事业发展部主要职
责是: 

1、 负责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管理方针、原则和规章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地方工会企事业资产处置事项;对地方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2、 对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对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建立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审批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对企事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提出任免建议;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3、 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发展改革。制定全国工会企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推进工会企事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工会企事业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三、 全总事业发展部与全总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1、 关于文化、宣传和工会干部教育事业的管理。全总组织部负责全国工会干部学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方向等事项。全总宣传教育部负责全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的业务指导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和宣传文化纪律等事项。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对全国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2、 关于职工疗休养事业的管理。全总保障工作部承担的对全国职工疗休养院(所)的管理职责移交全总事业发
展部。

3、 关于海员俱乐部的管理。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负责指导监督海员俱乐部坚持为国际国内海员服务,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对外宣传纪律事项,与全总管委会共同负责疏通、争取海员俱乐部发展中的优惠政策。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对海员俱乐部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4、 关于工会其它资产的管理。全总财务部负责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工会企事业以外其它资产的
管理。

四、 全总管委会机构及人员组成

  全总管委会由全总领导和全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任由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苏立清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事业发展部部长喻红秋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厅、组织部、宣传教育部、保障工作部、法律工作部、财务部、经审办、海员建设工会、事业发展部负责人担任。

  全总事业发展部作为全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职能需要,全总对全总事业发展部的职能和处室进行了调整,将全总保障工作部疗休养事业处、全总财务部资产处的编制和人员划转到全总事业发展部。全总事业发展部共设6个处:综合处、资产管理一处、资产管理二处、规划发展处、文化事业处、疗养事业处。

五、 有关要求

1、 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精神,以及全总领导在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执行全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工会资产,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努力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2、 地方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同级工会授权,对所辖工会企事业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同时对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监管。地方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全总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全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

  不单独设立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县(市)总工会,要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

3、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将本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全总事业发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6年3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7]3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

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7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  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全总设立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审核各级工会和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设立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各级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授权范围内,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监管范围内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3、 按权限审批、审核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4、 审批、审核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重大投资改造、资产处置等
事项。

5、 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买施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资产收益进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6、 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对于文化宫、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的考核,应吸收业务指导部门参与,进行综合评价。

7、 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单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协调工会企事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第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工会企事业单位接受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其经营和管理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独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工会企业单位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工会资产应当承担经营管理和产权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工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全总根据全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全国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工会应当认真执行全总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省级工会有关规定须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同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全总有关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本地区和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并向本级工会报告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全总对各级工会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资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依据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招商引资,或进行资产转让、拍卖和置换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会资产、相关资产以及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收购非工会资产、接受工会系统以外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时,应当对相关非工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和完善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创造条件,使工会资产产权交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资产监督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工会资产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向本级工会独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派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产状况。

  第二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所监督管理的工会资产状况。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总对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实行审批制。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须报全总审批的主要有两项:1、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2、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凡报送全总审批的事项,由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授予的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总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经营以及处置的权限及其规定,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属于第二十三条的事项,由省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实行审批管理。

  (一)工会独资企业章程;

  (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预算与决算方案、工资分配方案;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置换事项;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等事项;

  (五)企事业单位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六)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中,凡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范围内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的重大事项,逐级经地方总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审批;其他事项涉及的本级工会与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审核权限的划分,由本级工会依据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不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和工会利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决策失误、违规经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会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重大事项.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全总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财  政  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财行[2008]82号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

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基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应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二、 凡由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 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2007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 66号)有关规定,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中,已经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的部分,可以继续作为工会资产管理。2007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全部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

四、 由不同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应根据不同资金来源所占份额,明确其产权性质,分别作为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五、 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六、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资字[2009]25号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工会所有者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二、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审慎、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

  1.被列入地方城市改造规划,需要择址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2.进行转让(包括拍卖)、置换、重组和抵押的资产。

  3.以房、地产进行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企事业单位关闭清算的资产。

  4.需要处置的闲置资产。

  5.依照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和权益。

四、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具备的条件

  1.因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有明确补偿安置意见。

  2.企事业单位无发展前景,经营管理不善,各项负担沉重,拟实施关闭或市场退出,其主办工会和省级工会有明确审核意见。

  3.拟处置的资产已由具有相应土地、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

  4.置换给工会的土地、房屋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5.新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选址应当位于城市商务或政务中心,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先建设后拆除;新建疗休养院应选择具有疗休养资源的地理环境。上述二者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且具有较高的建设标准。

  6.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必须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7.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事业的稳定。

五、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

  1.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

  2.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或企事业单位将全部资产投入且合作期限10年及以上的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

  3.在全国总工会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依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后施行。

六、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

  1.请示。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主办工会提出请示并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或审批。

  凡须经全国总工会审批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向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资产处置专项请示。

  (1)请示的内容:资产所在企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拟处置资产基本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和评估价格,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置换给工会的资产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评估价格,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等),拟新建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价格,建筑规模、建设资金来源和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等),职工安置情况,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的审核意见。

  (2)随请示附加以下材料:①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须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③评估机构出具的合作方资信情况评估报告(报送单位核实确认后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④合作方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作方公章);⑤双方草签的合同(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批准方能生效);⑥宗地图;⑦标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所处位置的城市地图。

  2.审批。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全国总工会认为必要,可直接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准
文件。

  已经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原资产处置方案中确定的资产金额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合作期限延长或缩短两年及以上等),须及时逐级向批准机构报告,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七、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

  1.被批准处置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中涉及产权交易的项目应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2.已经批复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在实施完毕后须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向批准机构报告,跨年度实施的资产处置方案,须在每个年度末逐级向批准机构如实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3.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重新核发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4.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会资产处置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八、 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

  1.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对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及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或者在审批中以权谋私、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恢复资产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2009年11月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03]4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

县以上工会占有使用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加强县以上工会占有使用(以下简称占用)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充分运用占用的土地,为工会工作服务。今后,凡县以上工会(含全总本级机关和个企事业单位,下同)需变更土地占用权,须先报全总资产管理局审批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事项。

二、 《工会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据此,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属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还应当执行今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7条关于“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公章)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工会资产有关房屋产权证和

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加强工会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工会资产产权,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会资产有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工会资产管理工作,在全面摸清本地区、本产业各级工会组织占用的工会资产办理“两证”情况的基础上,对未办“两证”的房产和土地制定详细的办证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两证”办理工作。

二、 凡存在尚未办理“两证”情况的工会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级及下属单位尚未办理“两证”的房产和土地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逐个摸清未办证的原因,并认真做好相应的办证工作。此次清查和办证的工作范围是县以上工会(含县级)本级及所属产业工会和直属企事业等单位所占用的工会资产中的房产和土地。

三、 各级工会在组织实施办理“两证”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负责办证的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联系,针对未办理“两证”的原因,采取措施,分类处理:(一)属于手续完备的,责成专人尽快依法办理;(二)属于历史原因造成,无任何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应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补齐相关手续,或与当地负责办证的部门协商解决办法;(三)属于部分单位在1979年恢复工会组织时由政府拨给使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由于无法查找当时资料或有关文件依据而无法办理的,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请其出具证明,依法办理;(四)属于与其他单位合建房产,未及时界定使用权范围而引起纠纷的,要尽快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明确使用权后再去办理;(五)属于房屋建筑物竣工后因资金未到位或其他原因,没有办理决算手续无法办理的,要尽快补办竣工决算。

四、 对部分因经费困难未办理“两证”的县级工会,上级工会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五、 请各省级工会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两证”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全总资产管理局(个别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必须在报告中详细加以说明)。

六、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工会新购建或依法取得的属于工会资产性质的房产和土地,都必须及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云南省总工会文件

  云工[2006]总字13号

 

关于成立云南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总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总工发[2006]14号)精神,结合云南省工会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云南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总管委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总管委会的监管范围

  省总管委会是经省总工会授权,代表省总监督管理全省工会企事业资产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下级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疗养院和其它经济实体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同时,作为省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代表,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省总直属的云南省工人疗养院、云南省工青妇干部学校、云南省职工之家、时代风采杂志社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 省总管委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职责

  省总管委会在省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总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全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研究确定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及规章制度,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省总管委会不审批、审核具体的资产项目报告。

  省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为省总财务部。省总财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总管委会对全省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管和省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的职责由省总财务部负责履行。省总财务部主要职责是:

1、 负责云南省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云南省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管理方针、原则和规章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下级工会企事业资产处置事项;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对省总本级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审核直属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对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建立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审批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对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提出任免建议;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3、 指导和推进云南省工会企事业发展改革。制定云南省工会企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推进工会企事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工会企事业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疏通、协调发展云南省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
培训。

三、 省总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1、 省总组织部负责云南省工青妇干部学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方向等事项。

2、 省总宣教部负责全省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的业务指导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和宣传文化纪律等事项。

3、 省总办公室负责云南省职工之家业务指导等事项。

4、 省总财务部负责对下级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对云南省工人疗养院、云南省工青妇干部学校、云南省职工之家、时代风采杂志社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5、 省总法律保障部承担的对云南省各职工疗养院的管理职责移交省总财务部。

四、 省总管委会机构及人员组成

  省总管委会由省总领导和省总有关部室负责同志组成。主任由省总纪检组长、经审会主任陈欣生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总财务部副部长黄越红同志、省总经审办主任张岩同志担任,成员由省总办公室、组织部、宣教部、法律保障部、财务部、经审办、人事处负责人担任。

五、 有关要求

1、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全总和省总关于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执行全总管委会和省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工会资产,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努力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2、 各州市工会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同级工会授权,对所辖工会企事业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同时对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监管。各州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省总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全总管委会和省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监管的规章
制度。

  不单独设立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州市县总工会,明确工会财务部门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

3、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坚持工会经费和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并重,依法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加大审查审计力度,提高审查审计质量,建立健全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和资产审查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4、 请各州市总工会将本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省总财务部。

 

  附:云南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云南省总工会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云南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卢正国 省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主任:陈欣生 省总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经费            审查委员会主任

 

  副 主 任:尚建明 省总财务部(资产管理处)部长、            处长

  黄越红 省总财务部(资产管理处)副部            长、副处长

  陈兆龙 省总财务部(资产管理处)副调            研员

 

  成   员:罗秋华 省总办公室主任

  张 岩 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副主任、经            审办主任

  杨卫中 省总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            书记、人事处长

  魏 平 省工人疗养院党委书记、院长

  崔家周 省工青妇干部学校党委书记、校            长

  弭同林 省总办公室调研员

 

  云南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尚建明兼办公室主任,陈兆龙兼办公室副主任。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8月13日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通知

 

 

云工办[2009]3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总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总同意,现将《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

 

 

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占用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工会经费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工会对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工会企事业单位自有的资产和权益;国家或行政划拨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007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

  第四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全面履行社会职能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工会资产使用应坚持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工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工会资产和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条  工会资产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管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和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云南省总工会(以下简称省总)设立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总管委会)。省总管委会是代表省总监督管理全省工会资产的专门机构,负责研究指导全省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省总管委会作为省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代表,对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省总资产管理处是省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承担省总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履行省总管委会对全省工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和省总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人的职责,审批、审核各级工会和省总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理事宜。

  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机构的建设,设立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授权范围内,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监管范围内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办法并组织买施。

2、 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3、 按权限审批、审核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4、 审核、审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重大投资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5、 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施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资产收益进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6、 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

7、 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单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协调工会企事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第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工会企事业单位要接受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其经营和管理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利益。

  第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独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工会资产应当承担经营管理和产权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工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认真执行全总、省总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制定的有关规定须报省总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主席作为本地区本系统工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对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责,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不动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正本交由上一级工会集中保管,其不动产本单位只有管理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处置权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会资产和国有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工会资产管理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由不同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应根据不同资金来源所占份额,明确其产权性质,分别作为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不得用工会资产为工会系统内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资产抵押。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取得的收入,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工会所有。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资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依据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报同级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招商引资,或进行资产转让、拍卖和置换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会资产、相关资产以及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收购非工会资产、接受工会系统以外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时,应当对相关非工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工会资产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可以根据需要,向本级工会独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经营、财务和资产状况。

  第二十五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所监督管理的工会资产状况。

  第二十六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重大事项审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应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等事项,属于全总审批范围内的,报全总审批。

  第二十九条  省总对全省各级工会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实行审批制。各级工会须报省总审批的主要内容有两项:1、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合作期限五年以上10年以下(不含10年)的重大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2、凡报送全总审批的事项必须报省总审核后,再报全总资产管理部。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涉及资产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省总管委会审核,省总党组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省总资产管理处审核,省总管委会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州市级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总工会、各级产业工会审批。

  凡报送省总审批的事项,由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总资产管理处,省总资产管理处按权限报批审核。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实行审批管理。

  (一)工会独资企业章程;

  (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预算与决算方案;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置换事项;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等事项;

  (五)企事业单位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上述事项中,凡属于第二十九条规定范围内资产使用、  经营和处置的重大事项,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其他事项的审批、审核权限,由本级工会依据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实行省总本级直属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审批制度。

  (一)审批内容和事项

1、 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

2、 凡涉及直属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工会股权转让、置换的事项。

3、 直属事业单位申请由省总出资购置设备或进行投资、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

4、 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理财)、融资借贷款等事项。

5、 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呆账等事项。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二)审批权限

1、 直属事业单位凡涉及审批内容1、2、3款的事项,由省总资产管理处审核,省总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报省总党组审批。

2、 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经营,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直属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省总资产管理处备案。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省总资产管理处审核,省总管委会审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省总管委会审核,省总党组审批。

3、 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呆账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直属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省总资产管理处备案。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省总资产管理处审核,省总管委会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省总管委会审核,省总党组审批。

  (三)报送材料

  直属事业单位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向省总资产管理处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请示、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意向性协议、呆账、资产报废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六章  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不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和工会利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决策失误、违规经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下级工会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重大事项,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制度,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通知)

 

 

云工办[2010]3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会资产处置办法》的

通    知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总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工会资产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

 

 

 

云南省工会资产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会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工会所有者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和完整,依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 本办法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占用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工会经费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工会对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工会企事业单位自有的资产和权益;国家或行政划拨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三、 工会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审慎、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四、 工会资产处置的范围

1、 被列入地方城市改造规划,需要择址新建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2、 进行转让、置换和重组的资产。

3、 以房、地产进行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资产。

4、 所属企事业单位关闭清算的资产。

5、 需要处置的闲置资产。

6、 依照国家和工会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和
权益。

五、 工会资产处置应具备的条件   

1、 因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有明确补偿安置意见。

2、 所属企事业单位无发展前景,经营管理不善,各项负担沉重,拟实施关闭或退出市场,其主办工会有明确审核意见。

3、 拟处置的资产应由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

4、 置换给工会的土地、房屋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5、 以置换方式新建的文化宫等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为便于职工活动,选址应当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地段,采取先建设后拆除的方式进行;以置换方式新建的疗休养院应选择具有疗休养资源的环境。上述二者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且具有较高的建设标准。

6、 新建工会办公楼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必须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方可开工建设。

7、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事业的稳定。

六、 工会资产处置的权限

1、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

2、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或企事业单位将全部资产投入且合作期限10年及以上的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涉及资产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省总工会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州市级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总工会、各级产业工会审批。

  凡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的事项,须由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凡报送省总工会审批的事项,须由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

七、 工会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   

1、 请示。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主办工会提出请示并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或审批。

  (1)请示的内容:资产所在工会及企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拟处置资产基本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和评估价格,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等),拟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价格,建筑规模、建设资金来源和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等),职工安置情况。

  (2)随请示附加以下材料:①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③评估机构出具的合作方资信情况评估报告(报送单位核实确认以后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④合作方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作方公章);⑤双方草签的合同(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批准方能生效);⑥宗地图;⑦标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位置的城市地图。

2、 审批。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认为必要,可直接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已经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原资产处置方案中确定的资产金额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合作期限延长或缩短两年及以上等),须及时逐级向批准机构报告,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八、 工会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

1、 被批准处置的工会及所属企事业的资产中涉及产权交易的项目应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2、 已经批复的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在实施完毕后须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向批准机构报告,跨年实施的资产处置方案,须在每年度末逐级向批准机构如实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3、 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重新核发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4、 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规定入账。

5、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会资产处置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九、 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

1、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加强工会资产处置管理的管理和监督,对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及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工会资产,省总工会不再审批上报,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负责。

3、 在处置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

十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云工办字[2007]21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办公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贯彻好《物权法》,搞好工会资产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一定要充分认识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布置和抓好落实。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按照全总要求扎实有效地做好清查和办证工作。省总工会负责全省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负责好所辖地区、系统内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及主要任务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简称“三证”),做到“三证”齐全。

三、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时间和步骤

  按照全总工作时间安排,我省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三证”办理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 布置和登记阶段:2007年6—9月份

  布置工会不动产登记工作,对工会不动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各级工会不动产的底数,造册登记,没有登记办证的土地和房产,务必于9月底前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完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待统一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2、 检查阶段:2007年10月份

  省总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3、 上报总结分析报告阶段:2007年11月份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厅局(公司)会对整个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总结,上报省总资产管理处。要根据分析成果,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管理制度,实现产权的动态管理,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效能发挥。

四、 注意事项

1、 书面总结报告的内容按全总的具体要求撰写。

2、 对不按时完成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省总工会将通报批评,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 登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总资产管理处报告。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07]1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

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权属,防止资产流失,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群众、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实施物权法,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尤为
紧迫。

  工会不动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全面掌握工会不动产的存量分布,加强资产的动态管理,促进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前提;是依法确认工会不动产产权归属,保护工会组织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工会物质基础的重要手段。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物权法和工会法,增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做好工会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依法开展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业务性强、协调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和抓好落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全国总工会负责产权登记的组织部署和协调服务工作;省级工会负责所辖地区各级工会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工会要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本地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负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及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做到“三证”齐全。

1、 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目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摸清不动产底数。

2、 对于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呈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要尽快到当地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 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一律进行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领取《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前,原全总资产管理局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仍然有效,待换发新证后,原证废止。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监制,各省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制作并核发。

四、 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完成时间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三证”办理工作。对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由各地方工会列出详细清单并说明情况,经省级工会及时审核,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各省级工会要对本地区各级工会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个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应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数,其中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数;本地区工会应办理“三证”的房屋、土地总面积,其中已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已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面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及原因;产权登记工作的经验、做法和主要问题及建议等),于2008年1月底前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2008年6月底之前,全总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地“三证”办理工作检查验收。

  为了准确掌握截止2006年底,省级、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总工会的资产情况,全总制订调查表进行专项统计调查(见附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总工会分别填写,由各省级工会于2007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五、 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各级工会要积极与当地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沟通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支持和帮助,为办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 保证办证费用。各级工会要想办法解决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采取请办证部门优惠一些、本级工会经费补助一些等措施,多方解决所需费用,保证办证工作的完成。对于因费用问题难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县级工会,上级工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其完成办证工作。

3、 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情况不清或产权发生变动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产权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尽快明晰工会资产产权。对于缺失历史资料、办证手续不完备的,要千方百计查找和补齐历史资料,尽快办证;确实无法查补办证资料的,要向有关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对于房屋建筑物竣工后,因故没有办理决算手续而无法办证的,要尽快补办竣工决算手续。对于虽有完备的办证资料,但不动产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归还工会并立即办证。

4、 建立健全工会不动产情况的档案资料,实现产权的动态管理。各级工会要将本次清查和办证情况形成详细的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工会房屋、土地资产情况报送上级工会。

  今后,各级工会新购建或依法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都必须及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物权法实施后,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不动产的物权登记。

  附:《200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情况调查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5月11日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通知)

 

 

云工办[2009]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

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县总工会:   

  最近,省总工会陆续接到部分州市总工会反映,工会资产被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有关政策无偿划拨、占用、甚至拍卖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根据《工会法》、《物权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总工发[2007]34号),工会资产含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以及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社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处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级所有权,并对工会资产产权管理做出了一系列严格有效的管理规定,各级总工会均无权对工会场所等资产进行处置,必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批。未经批准实施和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工会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二、 各州、市总工会要履行好对本级及所属地区工会资产管理监督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领导说明工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各类场地和设施,不是国有资产,而是社团资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要说明,工会使用的各类场所是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学习、教育、文化活动的场所,依法应由政府提供。依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财行[2008]82号)的有关规定,既便是在2007年l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由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考虑到工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严肃性和特殊性,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好工会的资产,不能随意改变其用途。

三、 各州、市、县总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正本交由上一级工会集中保管工作,各级主管工会要对上交的两证正本登记造册,明确专人负责管理,防止资料遗失,并把登记本复印件上报到省总资产管理处,届时省总将进行检查。

四、 各州、市、县总工会要抓住新、旧《工会会计制度》对接的机遇,对本级资产进行认真清理,保证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全总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资产要抓紧办理,为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

五、 各州、市、县总工会在执行工会资产有关政策过程中,要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省总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陈兆龙,联系电话:0871—4158228。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文件

 

 

云工[2006]办字4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总工会机关固定

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总各部室、时代风采杂志社:

  《云南省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省总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总工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即:办公室、组织部、宣传教育部、政策研究室、生产保护部、法律保障部、女职工部、财务部、经审办、机关党委、老干办、省职工对外交流中心、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时代风采杂志社。   

  第三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在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资产管理部门、省总工会财务部、使用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机关固定资产。

  第五条  省总工会办公室作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专职机构,负责对机关所有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预算编制、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按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进行登记管理。省总工会财务部作为机关固定资产的资金形态核算部
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部室作为机关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室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清点、增减、转移等工作,各部室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1、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活经营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备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电子记事薄、复印机、照相机、相机镜头、扫描仪、手机、电视机、音响设备、影像机、录音机、传真机等。

3、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家具,包括汽车、桌椅、沙发、柜子、保险柜、碎纸机、健身器、吸尘器等。

4、 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 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6、 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
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记账;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 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除外)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备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格的;发生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统一集中办理采购手续,并成立由相关部室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负责办理政府采购项目之外的物品采购。各部室一律不准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领用程序

1、 需购置固定资产的部室,根据年度预算提出书面申购报告(注明所购资产品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审定,统一集中后每年5月份和9月份分两批进行采购。

2、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登记建卡,填制《工会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表》,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在发票上签字,省总工会财务部凭蓝色卡片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并据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3、 各购置部室专职人员到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领用,并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接受捐赠、调入、奖励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主动到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的建卡手续,不能查明原价的,参照同种固定资产市场价估价入账,并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书面通知省总工会财务部据以记账。

  第十六条  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书,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和省总工会财务部分别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档案,并入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七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设备等应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非正常减少的固定资产,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转移、捐赠或丢失变动情况,需按以下程序审批:

1、 由部室提出书面申请和清单(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

2、 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进行技术鉴定后,如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制《工会固定资产处理申报表》并签字、盖章,连同书面申请报省总工会财务部,如属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还要查明原因,写出详细说明情况,明确责任,附有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 省总工会财务部对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所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并上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和省总工会财务部凭审批后的意见书对固定资产进行核销。

4、 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批,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报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一律交财务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爱护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要根据情况,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无处置权。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用机关经费购置的由事业单位和驻会产业工会使用的固定资产,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专职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调离、退休时,需办理账、卡、物移交手续,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省总工会财务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核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编制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程序办理手续,并调整账卡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奖罚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  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总工会各协会、学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2年制发的《省总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云工[2002]办字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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